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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

:::目前瀏覽位置 : 首頁 業務資訊 勞動條件 職業安全衛生
事業單位職災通報
發布日期: 
109-01-01
類  別: 
職業安全衛生
副標題 : 
職災通報
詳細內容: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無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二)事業單位職災通報網址  
        通報專線:02-89956700       02-89956720     

(三)勞動檢查機構查詢
  

勞動檢查機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檢查責任區域
新北市、桃園縣、宜蘭縣、花蓮縣、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連江縣等轄區事業單位(註:其中新北市與桃園市部分,分別自102年2月1日及106年2月1日起授權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及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執行部分勞動檢查業務,詳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及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授權公告)


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9樓
電話:02-89956700

瀏覽人次:4178 人    更新日期:10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