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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行業
發布日期: 
109-01-01
類  別: 
勞動基準法
詳細內容: 
適用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
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指定「製造業」及「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為適用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勞動二字第0920028355號
指定「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並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勞動二字第0920056353號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及「自來水供應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瀏覽人次:1835 人    更新日期:10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