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項目及諮詢電話
發布單位:
勞工及青年處
發布日期:
114-10-01
類 別:
公告
公告日期:
114-10-01
詳細內容:
總機:03-5324900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專線:5357400
目的:
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服務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
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視覺功能漸失者。
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精神疾病病人。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經地方政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轉介之職業災害勞工。
職業輔導評量 分機107
目的: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於就業前運用專業化工具及資源,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等,以提供具體建議,促進其就業。
對象:
15歲以上,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
內容:
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狀況實施評量,協助就業前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
支持性就業 分機109
目的:
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對象:
15歲以上,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者。
內容:
以個別化服務模式,協助身心障礙者於競爭性職場就業。
庇護性就業 分機114
目的:
提供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經職業輔導評量結果,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
對象:
15歲以上,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者。
職業訓練 分機113
目的:
培訓身心障礙者就業或轉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
對象:
15歲以上,具有就業意願,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職類訓練就業潛能之身心障礙者。
補助職務再設計 分機113
目的:
以排除身心障礙員工工作障礙,提升其工作效能,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提供就業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對象:
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
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
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劣耳聽力閾值在40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25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知單側聽損者。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金額:每人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100,000元為限。
手語翻譯暨同步聽打服務 分機107
目的:為提供本市各個進用聽語障礙者的單位無障礙之學習及就業環境,以及保障聽語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本市特設立此服務計畫。
對象:
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接受本市職業重建服務之聽語障礙者。
本市雇主、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或辦理各項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相關服務之單位。經本處評估其申請事項屬就業促進相關活動者。
補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汽機車駕駛訓練考照 分機115
目的:因應本市身心障礙者因工作需要而駕駛交通工具,提供普通汽機車考照及汽車駕駛訓練班課程費用補助,以促進就業。
申請資格:年滿18歲,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勞工及青年處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評估開案提供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且未曾接受創業補助,於取得汽機車駕照次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
普通小型車駕駛訓練學費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 元。
汽機車考照報名費及領照規費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標準。以上費用,以考取駕照當次為限。
補助自行參加職業訓練暨國家公職考試補習 分機115
目的:
鼓勵身心障礙者提升就業技能,補助自行參訓及公職考試補習之費用,減輕其負擔。
對象:
15-64歲,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自行報名參加職業訓練(含電腦技能訓練、職業汽車駕駛訓練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訓練等課程)或參加公職考試者。
申請方式:
採事前申請,事後補助。
補助額度:
(1)自行參訓:最高補助新台幣10,000元,每人每2年補助一次為限。
(2)公職考試:最高補助新台幣40,000元整,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補助自力更生 分機115
目的:
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之補助,減輕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
對象:
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年滿18歲至6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者,但乙類公益彩券經銷商不予補助。
補助方式:
申請房租、設備補助,每人各以1案為限。房舍須座落本市,且所有權人不得為本人或配偶或本人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
補助額度:
房租:每一創業案每月最高以20,000元為限,第1年補助60%,逐年遞減10%,最長4年。
設備:每案最高補助總設備費之50%,每人最高得補助50,000元。
補助創業貸款利息貼補 分機115
目的:
鼓勵身心障礙者創業,貼補貸款利息。
對象:
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年滿18歲至6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創業未滿1年或已營業需轉型,未曾接受類似補助者。
補助方式:
申請創業貸款金額,依創業計畫每人最高新台幣1,000,000元,以1次為限,利息貼補最長以7年為限。
補助額度:
依台銀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之基本放款利率80%為貼補計算基準。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專線:5357400
目的:
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服務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
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視覺功能漸失者。
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精神疾病病人。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經地方政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轉介之職業災害勞工。
職業輔導評量 分機107
目的:
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於就業前運用專業化工具及資源,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等,以提供具體建議,促進其就業。
對象:
15歲以上,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
內容:
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狀況實施評量,協助就業前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
支持性就業 分機109
目的:
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對象:
15歲以上,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者。
內容:
以個別化服務模式,協助身心障礙者於競爭性職場就業。
庇護性就業 分機114
目的:
提供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經職業輔導評量結果,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
對象:
15歲以上,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者。
職業訓練 分機113
目的:
培訓身心障礙者就業或轉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
對象:
15歲以上,具有就業意願,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職類訓練就業潛能之身心障礙者。
補助職務再設計 分機113
目的:
以排除身心障礙員工工作障礙,提升其工作效能,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提供就業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對象:
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
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
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劣耳聽力閾值在40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25分貝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知單側聽損者。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補助金額:每人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100,000元為限。
手語翻譯暨同步聽打服務 分機107
目的:為提供本市各個進用聽語障礙者的單位無障礙之學習及就業環境,以及保障聽語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本市特設立此服務計畫。
對象:
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接受本市職業重建服務之聽語障礙者。
本市雇主、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或辦理各項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相關服務之單位。經本處評估其申請事項屬就業促進相關活動者。
補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汽機車駕駛訓練考照 分機115
目的:因應本市身心障礙者因工作需要而駕駛交通工具,提供普通汽機車考照及汽車駕駛訓練班課程費用補助,以促進就業。
申請資格:年滿18歲,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勞工及青年處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評估開案提供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且未曾接受創業補助,於取得汽機車駕照次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
普通小型車駕駛訓練學費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 元。
汽機車考照報名費及領照規費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標準。以上費用,以考取駕照當次為限。
補助自行參加職業訓練暨國家公職考試補習 分機115
目的:
鼓勵身心障礙者提升就業技能,補助自行參訓及公職考試補習之費用,減輕其負擔。
對象:
15-64歲,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自行報名參加職業訓練(含電腦技能訓練、職業汽車駕駛訓練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訓練等課程)或參加公職考試者。
申請方式:
採事前申請,事後補助。
補助額度:
(1)自行參訓:最高補助新台幣10,000元,每人每2年補助一次為限。
(2)公職考試:最高補助新台幣40,000元整,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補助自力更生 分機115
目的:
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之補助,減輕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
對象:
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年滿18歲至6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者,但乙類公益彩券經銷商不予補助。
補助方式:
申請房租、設備補助,每人各以1案為限。房舍須座落本市,且所有權人不得為本人或配偶或本人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
補助額度:
房租:每一創業案每月最高以20,000元為限,第1年補助60%,逐年遞減10%,最長4年。
設備:每案最高補助總設備費之50%,每人最高得補助50,000元。
補助創業貸款利息貼補 分機115
目的:
鼓勵身心障礙者創業,貼補貸款利息。
對象:
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年滿18歲至6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創業未滿1年或已營業需轉型,未曾接受類似補助者。
補助方式:
申請創業貸款金額,依創業計畫每人最高新台幣1,000,000元,以1次為限,利息貼補最長以7年為限。
補助額度:
依台銀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之基本放款利率80%為貼補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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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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