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
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
發布日期:
113-03-08
類 別:
性別平等工作
詳細內容: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相關連結:
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
相關附件:
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表
(DOCX)
(PDF)
(ODT)
瀏覽人次:579 人 更新日期:11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