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參加「甲級鍋爐操作人員」或「乙級鍋爐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其課程時數抵充疑義
發布日期: 
109-01-01
類  別: 
職業安全衛生
詳細內容: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8條規定,本規則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於2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得抵充之。 查各級鍋爐操作人員部分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雖有相同,但各級鍋爐之傳熱面積、構造性能及操作方式尚有不同,爰於2年內領有「乙級鍋爐操作人員」或「丙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或期滿證明者,於接受「甲級鍋爐操作人員」或「乙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僅能抵充部分教育訓練課程。
相關附件:
 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抵充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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