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被保險人於該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
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本署申請器具補助。除人工電子耳外,每人每年最多補助4項輔助器具,且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至輔助器具項目、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其他補充規定,則定明於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3條附表。
二、申請器具補助時應備文件如下,職業災害勞工可於備妥後郵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憑辦:
(一)器具補助申請書(含補助收據及未依災保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項目之器具補助或給付之聲明書)。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開具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診斷證明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證明文件。
(三)上開文件開具日或所載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買或租賃輔助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職業災害勞工如已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可免附)
三、至勞工如係於91年4月28日至111年4月30日期間遭遇職業災害,亦可依災保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申請器具補助。有關器具補助相關法令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osha.gov.tw/職災保護/職災勞工失能津貼等相關補助)查詢及下載。如有疑問,可電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2科(02-89956666分機8287),歡迎職業災害勞工多加運用。
(一)器具補助申請書(含補助收據及未依災保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項目之器具補助或給付之聲明書)。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開具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診斷證明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證明文件。
(三)上開文件開具日或所載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買或租賃輔助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職業災害勞工如已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可免附)
三、至勞工如係於91年4月28日至111年4月30日期間遭遇職業災害,亦可依災保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申請器具補助。有關器具補助相關法令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osha.gov.tw/職災保護/職災勞工失能津貼等相關補助)查詢及下載。如有疑問,可電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2科(02-89956666分機8287),歡迎職業災害勞工多加運用。
器具補助申請書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