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
發布單位:
勞工處
發布日期:
113-03-08
類 別:
公告
詳細內容: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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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