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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勞動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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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 
113-03-27
類  別: 
移工
副標題 : 
有關雇主與所聘雇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未踐行、辦理終止聘雇之原則、請假返國
詳細內容: 
1.依照勞動部113年3月27日發管字第1124003786號辦理。
2.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移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移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移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另因移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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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有關雇主與所聘雇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未踐行(辦理終止聘雇之原則)
瀏覽人次:81 人    更新日期:11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