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其中「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認定疑義
發布日期:
109-01-01
類 別:
勞動條件
詳細內容: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每 3 個月」計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 3 個月(或低於 3 個月)之週期內,至少召開 1 次定期勞資會議,另勞資會議召開間隔雖有所不同,惟於上開自訂每 3 個月週期內至少皆有召開 1 次勞資會議,亦符合上開規定。
=勞動部108年6月3日勞動關5字第 108012580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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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