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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

:::目前瀏覽位置 : 首頁 業務資訊 勞動條件 勞動條件
有關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其中「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認定疑義
發布日期: 
109-01-01
類  別: 
勞動條件
詳細內容: 
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疑義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疑義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疑義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每 3  個月」計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 3  個月(或低於 3  個月)之週期內,至少召開 1  次定期勞資會議,另勞資會議召開間隔雖有所不同,惟於上開自訂每 3  個月週期內至少皆有召開 1  次勞資會議,亦符合上開規定。
=勞動部108年6月3日勞動關5字第 1080125806 號函=
 
瀏覽人次:1957 人    更新日期:1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