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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辦法
發布日期: 
108-05-23
類  別: 
身障就業
詳細內容: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
第 三 條
前條利息貼補所需經費由新竹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支應。
第 四 條
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三、創業未滿一年或已營業需轉型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接受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但民國九十年前,申辦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已還清者,不在此限。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褔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貼補。
第 五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一、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
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式二份。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人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五、已營業需轉型者請檢附轉型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
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本府申請利息貼補。
第 六 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七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按臺灣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八十為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第 七 條
申請利息貼補之貸款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正,並以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同時申請。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得超過三人,並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且申請人共同出資應佔合夥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第 八 條
經核准利息貼補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表提出申請。
第 九 條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市及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第 十 條
申請利息貼補者所經營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得終止貼補。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補助對象
1. 設籍本市並居住6個月以上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 年齡在20歲以上未滿60歲。
3. 創業未滿一年或已營業需轉型者。
4. 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或接受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者。
應備文件
1. 創業計畫書。
2.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 戶口名簿影本。
4.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合夥人加附合夥契約)。
5. 已營業需轉型者請檢附轉型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補助方式
1. 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3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於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本府申請利息貼補。
2. 利息貼補最長以7年為限。
3. 按台灣銀行每年1月及7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80%為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備註:若有疑問請電洽本案承辦人-葉小姐,電話:5324900#113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申請書A4
相關附件: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申請計畫書
瀏覽人次:2177 人    更新日期:11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