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
*編製單位: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勞資關係科
*聯絡電話:03-5324900#302
*電子信箱:01043@ems.hccg.gov.tw
二、發布形式
* 口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 書面:( )新聞稿 (V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磁片 ( )光碟片 ( )其他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本市所轄公、民營事業單位籌組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團隊,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以每年1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每年12月
*統計項目定義:
(一)志工隊數:以勞工事務為主之志願服務團隊隊數,基本上1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成立運用1個志工團隊為原則, 如有不同之服務項目為志工團隊內之服務分組,仍應計算為1隊。
(二)志工人數:指所轄勞工志願服務團隊內之人數。
(三)服務總人次:指接受志工服務之總人次。
(四)服務總時數:指志工提供服務之總時數,受訓中時數亦包括在內。(以四捨五入取整數)
(五)教育訓練人次:係指實際參加各項教育訓練之總人次。
(六)教育訓練時數:係指實際參加各項教育訓練人數乘以該訓練課程時數之累加總時數。(以四捨五入取整數)
1.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第9條,本項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特殊訓練:依志願服務法第9條,本項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3.其他訓練:凡上述以外之訓練課程屬之。
(七)聯繫會報:視服務需求所辦理研習、座談會、觀摩會或聯繫會報以增進工作經驗交流者。
(八)獎勵表揚人數:以縣(市)志願服務獎勵、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全國性之志願服務獎勵等始得計入,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局、處、會)辦理之獎勵不計入。
(九)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人數:係依志願服務法第12條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人數。
(十)志工保險人數:係依志願服務法第16條為志工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之人數。
*統計單位:隊數以隊為單位、人數以人為單位、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服務總人次以人次為單位。
*統計分類:縱行項目按志工隊數、志工人數、服務總時數、服務總人次、教育訓練總時數等項分類。橫列項目按行政區域分類。
*發布週期:年報
*時效:年報:每年終了後30日內填報,並於編報後5日內發報。
*資料變革:無。
*統計分類:縱行項目按志工隊數、志工人數、服務總時數、服務總人次、教育訓練總時數等項分類。橫列項目按行政區域分類。
*發布週期:年報
*時效:年報:每年終了後30日內填報,並於編報後5日內發報。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刊載在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網站。
*同步發送單位:新竹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資料來源說明:。
*統計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統計指標編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無。
七、其他事項:無。
瀏覽人次:7790 人 更新日期:11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