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種類:其他社會保障統計
資料項目:執行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表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
*編製單位: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就業服務科
*聯絡電話:03-5324900#114
*傳真:03-5319451
*電子信箱:021226@hccg.gov.tw
二、發布形式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磁片 ( )光碟片 ( )其他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本府勞工處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執行之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月報靜態資料以每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月一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義務機關(構)數: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以每月一日參加公勞保人數)之機關(構)數。
1.超額:指義務機關(構)中,實際進用人數超過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機關(構)數。
2.足額:指義務機關(構)中,實際進用人數等於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機關(構)數。
3.不足額:指義務機關(構)中,實際進用人數未達到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機關(構)數。
4.欠繳差額補助費機關構數: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機關(構)所在地之本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機關(構)數。
(二)欠繳差額補助費機關構數: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機關(構)數。
(三)進用人數:
1. 法定應進用人數:指義務機關(構)中,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之3%及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之1%,且不得少於1人,為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2. 實際已進用人數 :指義務機關(構)中,於當月一日參加公、勞保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但因故未參加公、勞保經舉證認可有進用事實之身心障礙者,亦納入計算;並區分中、輕度人數及重度以上人數二項。
3. 加權後進用人數:指義務機關(構)中,於當月一日參加公、勞保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但因故未參加公、勞保經舉證認可有進用事實之身心障礙者,亦納入計算;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計。
(四)累計差額補助費應繳納數:
1.應繳納金額:指義務機關(構)中,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規定期限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滯納金,累計自開辦至當月應繳納金額。
2.已繳納金額:指應繳納滯納金之義務機關(構)中,應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之滯納金,累計自開辦至當月已繳納金額。
3.未繳納金額:指應繳納滯納金之義務機關(構)中,應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之滯納金,累計自開辦至當月仍尚未繳納金額。
(六)專戶餘額 = 累計已繳納差額補助費金額 + 累計專戶利息收入 + 累計專戶其他收入 - 累計專戶已運用金額。
(七)催繳執行情形:
1.當月催繳家數: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經本處於當月以公文通知限期繳納之機關(構)家數。
2.累計強制執行家數: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經本處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機關(構)家數,累計自基金開辦至當月移送家數。
3.累計強制執行所收金額: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經本處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後所徵收金額,累計自基金開辦至當月徵收所得金額。
4.取得債權憑證: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經本處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後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截至當月所持有之張數及金額。
*統計單位:
(一)法定進用人數、實際進用人數單位為人。
(二)義務機關(構)數、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單位為個。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已運用數、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餘額、當年度累計已繳納差額補助費單位為千元。
*統計分類:(一)縱行項目:按公、私立機關(構)分類。(二)橫列項目:按義務機關(構)數、進用人數、當月差額補助費繳納數、累計差額補助費繳納數、累計專戶利息收入、累計專戶其他收入、累計專戶已運用數及專戶餘額、催繳執行情形等分類。
*發布週期:每月
*時效:月報:每月終了後20日內填報,並於編報後5日內發布。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刊載在新竹市政府勞工處網站。
*同步發送單位:新竹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資料來源說明:請參考編製說明。
*統計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統計指標編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無。
七、其他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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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項目:執行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表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
*編製單位:新竹市政府勞工及青年處就業服務科
*聯絡電話:03-5324900#114
*傳真:03-5319451
*電子信箱:021226@hccg.gov.tw
二、發布形式
- 口頭:( )記者會或說明會
- 書面:( )新聞稿 (V)報表 ( )書刊,刊名: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磁片 ( )光碟片 ( )其他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本府勞工處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執行之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月報靜態資料以每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月一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義務機關(構)數: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以每月一日參加公勞保人數)之機關(構)數。
1.超額:指義務機關(構)中,實際進用人數超過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機關(構)數。
2.足額:指義務機關(構)中,實際進用人數等於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機關(構)數。
3.不足額:指義務機關(構)中,實際進用人數未達到法定應進用人數之機關(構)數。
4.欠繳差額補助費機關構數: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機關(構)所在地之本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機關(構)數。
(二)欠繳差額補助費機關構數: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機關(構)數。
(三)進用人數:
1. 法定應進用人數:指義務機關(構)中,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之3%及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之1%,且不得少於1人,為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2. 實際已進用人數 :指義務機關(構)中,於當月一日參加公、勞保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但因故未參加公、勞保經舉證認可有進用事實之身心障礙者,亦納入計算;並區分中、輕度人數及重度以上人數二項。
3. 加權後進用人數:指義務機關(構)中,於當月一日參加公、勞保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但因故未參加公、勞保經舉證認可有進用事實之身心障礙者,亦納入計算;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計。
(四)累計差額補助費應繳納數:
- 應繳納金額:指義務機關(構)中,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法定進用人數者,應於規定期限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累計自開辦至當月應繳納金額。
- 已繳納金額: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應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之差額補助費,累計自開辦至當月已繳納金額。
- 未繳納金額: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應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之差額補助費,累計自開辦至當月仍尚未繳納金額。
- 溢繳金額: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已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之差額補助費,累計自開辦至當月誤為繳納之金額。
- 註銷金額:當義務機關(構)註銷相關之差額補助費時,累計自開辦至當月差額補助費註銷金額。
1.應繳納金額:指義務機關(構)中,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規定期限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滯納金,累計自開辦至當月應繳納金額。
2.已繳納金額:指應繳納滯納金之義務機關(構)中,應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之滯納金,累計自開辦至當月已繳納金額。
3.未繳納金額:指應繳納滯納金之義務機關(構)中,應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之滯納金,累計自開辦至當月仍尚未繳納金額。
(六)專戶餘額 = 累計已繳納差額補助費金額 + 累計專戶利息收入 + 累計專戶其他收入 - 累計專戶已運用金額。
(七)催繳執行情形:
1.當月催繳家數: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經本處於當月以公文通知限期繳納之機關(構)家數。
2.累計強制執行家數: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經本處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機關(構)家數,累計自基金開辦至當月移送家數。
3.累計強制執行所收金額: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經本處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後所徵收金額,累計自基金開辦至當月徵收所得金額。
4.取得債權憑證:指應繳納差額補助費之義務機關(構)中,未向本處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經本處通知限期繳納後逾期仍未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後所取得之債權憑證,截至當月所持有之張數及金額。
*統計單位:
(一)法定進用人數、實際進用人數單位為人。
(二)義務機關(構)數、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單位為個。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已運用數、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餘額、當年度累計已繳納差額補助費單位為千元。
*統計分類:(一)縱行項目:按公、私立機關(構)分類。(二)橫列項目:按義務機關(構)數、進用人數、當月差額補助費繳納數、累計差額補助費繳納數、累計專戶利息收入、累計專戶其他收入、累計專戶已運用數及專戶餘額、催繳執行情形等分類。
*發布週期:每月
*時效:月報:每月終了後20日內填報,並於編報後5日內發布。
*資料變革: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刊載在新竹市政府勞工處網站。
*同步發送單位:新竹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資料來源說明:請參考編製說明。
*統計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統計指標編製: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無。
七、其他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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